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救助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和《河南省红十字会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上级红十字会、社会各界捐赠、调配、采购的专项用于备灾救灾救助和社会救助物资。
第三条 物资接收
(一)接收捐赠物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手续资料齐全。
(二)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统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接收捐赠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河南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
(三)接收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要保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有效期,食品从接收之起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保质期。
(四)捐赠人捐赠物资须提供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生产企业捐赠应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机构代码证和价格核定证明等证明复印件;个人或经营者捐赠应提供个人或经营者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质检报告和物资价格证明等证明复印件)。
(五)对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不在本级红十字会系统负责区域内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或报河南省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六)接收捐赠批量物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或者物资捐赠函(见附件1、2)。捐赠协议要明确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如有基建或安装设备等项目,经协议履行完毕验收后,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物资价格核定应以购买时发票所载明的价格或者物资出厂核定价格为准开出票据。
第四条 物资采购
(一)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或上级拨款使用要求,结合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实际需要,提出物资采购品目、数量、规格、质量等,在初步询价的基础上,提出物资采购具体方案。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1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二)会领导审批同意方案后,在许昌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发布物资采购招标公告。公告时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公告期满,接受投标人报名及密封样品、密封报价,审查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报名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询价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评标,填写物资采购报价汇总表(见附件3)供参与评人员参考,最后,根据价格、质量等因素确标,形成会议纪要。
(五)确定中标单位,并在许昌市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如无质疑,市红十字会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执行物资采购、物资验收入库等。采购完成后,所有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条 物资的使用和保管
(一)捐赠人对所捐赠物资有明确使用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用作其它用途;没有明确意愿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物资发放完毕后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公示发放情况。
(二)应遵循救灾救助物资使用规定,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三)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物资台帐,分类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四)救灾救助物资的运输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五)救灾物资的使用应符合救灾特定环境下的要求,不得挪作它用、变向使用或者不按救灾物资的使用性质使用,对于因灾情变化确实不需要使用的救灾物资,市红十字会应及时报河南省红十字会,待确定后方可使用或者转为备灾物质。
(六)对捐赠物资有效期进行动态跟踪,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外置。
(七)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和自行采购救灾救助物资要在物资明显位置须印有或标贴醒目白底红十字标识,以及“XXX企业或红十字会捐赠”字样。
第六条 物资发放
(一)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资发放对象选择要按照受灾损失最重、自救能力最差、最需要求助的原则,选出受益人,选择时应根据无家可归人数、倒房及损房情况、绝收农地比例、农民去年收入情况和其它情况来确定受益人。
(二)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少在发放救灾救助物资三天前将受益人名单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发放。张榜公示内容包括物资发放时间、种类、总数量、受益人总数、分放标准、受益人名单、捐赠来源、获发物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
(三)救灾救助物资要及时发放。河南省红十字会拨发的救灾救助物资,原则上在收到物资后15天内发放完毕,并将相关手续及发放情况报市红十字会。河南省红十字会特别规定有时间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 。
(四)物资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完备相关手续,留存影像、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接受审计。最终的物资接收、发放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各类报表原件由县(市、区)红十字会永久保存,复印件上报市红十字会存档。
第七条 物资回访反馈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核查帐物,物资发放完毕后2个月内对本地区内物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放问题及时处理。回访反馈有市或县红十字会进行,抽查不少于40%受益人,并以文字报告和照片逐级反馈,反馈内容包括抽查受益人数、时间、方法、内容(如灾民是否按省、市红十字会所定标准收到救灾救助物资、何时收到救灾救助物资、对物资数量及质量有何评价、对物资发放时间及方法有何评价、受益人是否在当地村作好张榜公布等)。回访结果加盖公章报市红十字会。
第八条 信息公开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