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红十字救护员复训课程相关要求(试行)的函》,结合许昌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红十字应急救援培训中心作为市红十字会管理的唯一授权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全过程。
第三条 举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严格收支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每次培训需提前3天制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师资授课人数等),经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培训。
第五条 师资的管理。市直机关及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各级红十字志愿者,经参加应急救护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资格证者,可以进行授课的人员全部纳入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并对师资志愿人员正式聘任。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的报酬。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的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公告》,按照《许昌市红十字会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讲课费支付标准(税后)。红十字会在职工作人员授课不支付讲课费,聘用工作人员的讲课费师资费200元/天,助教志愿者100元/天包干补助。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许昌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选择利于讲授,方便展示,便于训练的场地,一般选在培训中心、学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数规定。收费培训时,授课教员与培训人员按照1:20的比例进行配置(按照实际情况也可配助教或陪练一名),讲座课按照1:40进行配置(可适当配置助教或陪练)。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游玩、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