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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时间:2023-12-08 16:50:26  来源:  作者:

 

为降低许昌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成本,最大程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精神,制定许昌市红十字会询价采购工作流程。

一、询价范围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商品服务50万元以下、工程类6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定点采购的办公商品、服务除外),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不大,需进行询价形式招标采购的均应遵循本通知。

二、询价流程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

经办部(室)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任务和采购需求,从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采购项目、数量、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等,并根据预算情况明确采购金额上限,确定选取采购单位的方法和原则等,制定采购方案,预算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需经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一般应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独立评价,询价小组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涉及专业技术采购应当邀请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数量不低于总人数三分之二。经办部室会同询价小组确定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确定成交原则。

(三)编制询价通知书或询价函

询价通知书或询价函应包括采购项目简介和内容、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要求、采购预算限额、报价单位资质要求、报价截止时间、报价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价单的格式及必备内容、报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和原则及后续事项。报价资料一般应有报价金额、报价明细表、报价单位营业证件及资质证件、报价单位的具体信息、询价结果公示、承诺书等内容。报价单位的具体信息包括单位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相关信息(含个人征信报告)等。承诺书包括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其他报价人是否有关联、与本次询价工作人员及询价小组人员是否有关联。

(四)询价邀请

询价邀请分公开邀请或有限邀请

1、公开邀请

在公共平台发布询价通知或询价函,询价通知或询价函应通过采购部门相关网站或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或在政府指定媒介上披露相关采购信息或刊登询价公告。报销时应附网站或媒介公开截图或现场公开图片资料,公开时间一般不得低于5个(含)工作日。

2、有限邀请

选择不少于三家(含)以上供应商(特殊情况也采取电话、微信等形式告知相关商家),以电话、邮件、书面等形式告知其本单位采购信息并邀请其参与报价。

(五)接收报价资料

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单位报送完整的报价资料,报价资料中须有法人个人征信报告、公示时间结束,不再接受资料报送。报送报价资料应密封报送,不接受口头报送、电话报送等。经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报价资料并确定符合询价条件的报价单位不低于3家(含)以备询价会议正常进行。

(六)举行询价会并出具询价报告

经办部室组织询价会,经办部室应对各供应商报价资料密封性、完整性负责,出现开封或破损的,取消询价会并重新履行询价手续。经办部室和询价小组成员应审阅报价单位的资格、资质、及相关证书的有效期等,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资质的报价单位直接取消其报价资格。询价小组依据事先确定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确定成交原则对各单位报价单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会现场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载明询价会主题、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姓名及参会身份、内容(询价公告名称、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形式、报价单位名称及报价金额、报价单位资质情况、是否有不合格报价单情况、评价过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确定成交原则、评价结果)等内容。

(七)出具询价确认通知书

依据询价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经办部室应出具询价确认通知书,询价确认通知书应载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公告名称、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形式、报价单位名称及报价金额、评价过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确定成交原则、询价结果等,询价确认通知书应加盖公章。

(八)其他

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并发布公告说明原因:

1、因采购项目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在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

2、询价过程中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竞争询价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超过3家的。

三、合同签订

双方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本单位未有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询价小组成员利益输送行为。

四、项目验收

 经办部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服务承诺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出具验收书并加盖公章。验收书应当包括技术、服务等要求或货物的质量情况。验收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货款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办部室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报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驻委纪检组报备,并按合同约定报办公室付款。

六、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及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询价无效,报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询价资料或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询价资料的;

(二)明知供应商串通投标而不加制止继续询价活动的;

(三)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违规在报价条件中设置限定性条款或排他性条款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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