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许昌市红十字会救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救助项目的规范、高效、科学实施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公开、透明、合理使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项目是指针对某一社会特殊群体进行救助的项目,以及其他需救助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条 救助项目管理应遵循救急、公开、公正、尊重捐赠方意愿、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救助项目的设立和评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应密切关注社会公益救助资讯,加强救助项目的调研,建立人道救助信息库,为项目实施提供执行依据。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可根据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募集情况和捐赠方意愿,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结合人道救助信息,确定和策划救助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及后续管理和监督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计划形成后,应征求项目主要捐赠人、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合作方的意见,共同对救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七条 根据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救助评审委员会,由救助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受助对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捐赠人代表、市民代表、媒体记者和志愿工作者代表担任,并对项目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救助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救助项目实施一般通过受助对象申请、审核、评审、救助金发放等程序。
第九条 项目启动后,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推进,项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需经市红十字会和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赈济部根据实际救助需要提出资金和物资划拨的建议意见,根据支部党员大会审批意见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跟踪和评估。评估的内容为:救助对象的受救助过程的变化情况,救助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应编制项目结案报告书,项目结案报告书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受救助者申报材料、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受救助者资金和物资签收表、有关文字影像照片、新闻报道等资料。
第四章 资金和物资管理与公示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救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募集使用的信息公开机制,保证救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项目结束后的剩余资金或物资,经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书面同意后,确定剩余资金或物资的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执行的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向捐赠方反馈,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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