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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时间:2013-04-11 16:02:17  来源:  作者:

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天使基金”是我国第一个完全依靠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雪中送炭、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贫困家庭患有白血病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二)资助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三)资助儿童白血病方面的调查研究; 
(四)其它与儿童白血病相关方面的资助。 
第六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小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小天使基金”。 
第八条 为“小天使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如捐款人有要求,可在“小天使基金”名下设立以捐款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捐款人享有与中国红基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子基金的权利。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小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小天使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组成由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款人和志愿工作者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成立的“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小天使基金管理和资助评审办法的制定,以及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小天使基金的管理和资助评审办法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 
0至14周岁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少年,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小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指定网站, 按提示如实填写提交《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电子版,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后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情况、患儿治疗情况及申请人详细联系方式);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骨穿检查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备案,一份寄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已经确认的患儿信息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不定期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公开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小天使基金资助为辅;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四)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九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以寄发《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当地红十字会和申请人。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除社会定向捐助对象外,一般评审确定的资助对象,一次资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须向中国红基会提供与资助款额相等的患儿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中国红基会审核无误后将资助款直接汇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账户或患儿就治医院账户。受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医疗票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患儿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患儿如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剩余的资助款项须退回中国红基会,用于转助其他申请人。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小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对所有求助资料以及资助评审过程进行公开,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血液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小天使基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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